为始终保持对酒驾、醉驾的严管高压态势,全力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近日,陕西延安交警结合辖区实际,科学部署,精心统筹,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
2022年3月4日2时00分许
王某(身份证号:61262419******34)驾驶粤S2F***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塞区城南福苑A区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通过呼气式酒精仪对该男子进行检测,结果为:62.4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王某作出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3月17日8时30分许
驾驶人王某东驾驶陕JT1***号出租车在向阳沟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向阳沟蔬菜批发市场门口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一大队特勤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民警现场对该驾驶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
2022年3月9日21时06分许
驾驶人杨某驾驶陕JX***36号小型汽车在富县寺仙镇寺仙街道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寺仙街道0公里200米处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富县寺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民警现场对该驾驶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75.5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富县交警大队寺仙中队处以杨某驾驶证记12分且暂扣6个月,罚款壹仟元。
案例四
2022年3月16日20时03分许
白**驾驶长城牌陕J5***9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志丹县杏河镇加油站路段处被正在开展勤务工作的民警依法查获。
经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现场检测,两次结果分别为:34mg/100ml、3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白**的违法行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壹仟元罚款。
案例五
2022年03月09日20时50分
马某驾驶陕A77***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甘泉县城内沿主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甘泉县城内主街道100M处,被甘泉大队执勒民警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马某酒精含量为:48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马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马某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在此,圣地交警提醒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要心存侥幸,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抛之脑后,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